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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外接式硬碟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7條規定:搶劫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那麼,為阻止贓物被他人搶劫而實施的防衛行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刑外接式硬碟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由此可見,為保護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構成正當防衛的要件之一,即防衛意圖要具有正當性。行為人阻止贓物被他人搶劫而實施的防衛行為,保護的對象既包括自己的人身權,又包括非法占有的贓物。對行為人而言,前者是合法利益,後者是非法利益,此時就出現了防衛目的的混同。但是,這樣的混同卻不足以改變行為人防衛意圖的正當性。
  首先,行為人竹北售屋的人身權不應受到不法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是行為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行為人參加各種社會生活和享有其他權利的一個先決條件。人身權具有絕對性,必須無條件地優先予以保護,不得以其他權利對抗人身權。行為人之前雖然實施了不法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其所享有的基本人身權可以被他人採用法律規定以外的形式剝奪,否則將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所以,行為人基於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實施的防衛行為,其防衛意圖具有無可爭議的正當性。
  其次,行為人占有的贓物不應再受到不法侵害。贓物並不是無主財物,它原本是屬於國家、集體或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物,或者是國家禁止個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對於贓物應當由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追繳後返還原主或者予以沒收,不允許其他人再次mSATA非法占有。也就是說,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獲取並占有了贓物,這種占有狀態是一種既成事實,即使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也不應當再次受到他人非法行為的侵害。因此,《意見》明確規定,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贓物,他人不得再通過暴力手段從行為人手中非法取得,否則將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出於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價值考量作出了上述規定,在客觀上,不容許他人侵害贓物也是對行為人占有贓物狀態提供了暫時性保護。由此可見,將行為人為了阻止他人改變自己對贓物的占有狀態所實施的防衛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並不違背立法意圖。
  綜上,筆者認為,在公力救濟力有不逮的情況下,為保護人身權和暫時維持贓物的占有狀房地產態,行為人以自己的力量對抗他人正在實施的搶劫行為,其防衛意圖具有正當性,應當構成正當防衛。(作者單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阻止贓物被搶劫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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