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到浙江講座、調研,有多所民辦中學負責人都談起浙江省教育廳發佈的《關於做好民辦中小學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件),認為這一通知,是典型的用行政權力干涉民辦學校的招生自主權。
  據瞭解,浙江省教育廳的88號文件,主要內容包括:民辦中小學應根據核准登記的招生範圍,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批生源計劃,應主要立足於當地招生,跨區域招生人數超過10人必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統籌安排形成跨區域招生計劃統一招生;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試入學,學校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書面考試;民辦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於生源地當年普高最低分數線15分以下的初中學生。
  浙江省教育部門對出台此文件的解釋是,民辦學校尤其是部分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大規模跨區域招生,給一些地區的教育協調發展和招生秩序造成很大衝擊,一些地區頻頻出現爭搶生源的社會性事件,危及社會安寧。民辦教育發展的新情況,迫切需要出台針對性政策,一來幫助民辦學校尤其是規模較大的民辦普通高中解決招生困難,二來維護地區正常招生秩序。
  從錶面上看,教育部門的文件,是為了規範招生秩序,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可為何民辦學校卻不買賬呢?原因在於,政府部門可以依法監督學校依法招生,比如,不得在招生過程中有欺詐受教育者(虛假宣傳、虛假承諾)、中傷其他學校(干擾其他學校招生)的行為,針對這類行為嚴厲查處,但是,卻不能以規範為名,侵犯學校的自主權利。
  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依照條例,政府部門是不得為民辦學校招生確定範圍和標準的。也就是說,浙江的88號文件,從核心內容上說,是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
  對此,教育部門回應稱《民辦教育促進法》賦予了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但其招生自主權應有邊界,並非無限,應以不影響其它地區、其它學校辦學自主權和招生權益為前提。
  依法治教是我國的基本教育方略,政府部門應該是依法治教的典範。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是,對於現行教育法律必須嚴格執行,如果現行法律存在問題,也應該是通過修法加以解決。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具體實施細則沒有修訂之前,政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而如果要啟動修訂,也不是政府部門說了算,而應該提交全國和地方人大審議,廣泛聽取意見,舉行聽證會。沒有修法,沒有聽取意見的過程,就按政府部門的“自我理解”,把行政意圖強加在學校身上,這是典型的行政治校思維,與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所提到的推進管辦評分離,提高教育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完全背離。
  值得註意的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在履行自身的教育責任方面沒有多大作為,為轉移視線,逃避責任,故意把矛頭對準學校、家長和社會輿論。比如,為減輕學生負擔,政府發文要求學校不得組織低年級學生考試,不得佈置家庭作業(或者限制家庭作業的量)等等,這迎合了減負的社會輿論,但從根本上說,這也是政府部門干涉學校的教育自主權——考不考、怎樣佈置作業,是學校的教育自主權。政府部門要做的是,其一,均衡義務教育資源,把學生(家長)從擇校中解放出來:其二,改革中高考制度,打破單一的分數評價體系,把學校從應試體系中解放出來。
  另外,地方政府部門對待民辦教育的態度,也十分耐人尋味,不是站在為所有學校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的角度,規範教育管理,而是基於公辦教育的利益,限制民辦教育的發展——近年來,隨著生源萎縮,一些公辦學校(中小學和大學)已經招不滿學生,面臨生源危機,政府部門為保障公辦學校繼續生存,就壓縮民辦學校的招生規模,為民辦學校招生製造障礙,甚至在有的地方,還出現民辦教育已經完成使命的論調。這種狹隘的教育管理觀念,怎能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到,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也包括教育管理的現代化。做到這一點,我國教育部門應該基於教育管辦評分離,重新思考自身的教育管理責任,在教育投入、轉變教育管理模式上,要積極作為,同時,要放權給學校,尊重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如此,才會有教育的健康發展,才能辦出讓老百姓滿意的教育。
  對於浙江這起教育部門和民辦學校間的“官民”博弈,不能只簡單地視為利益衝突,而應該將其作為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改革的典型,加以剖析,並對政府違法越權行為進行問責,如此,才能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的約束。在今天,規範辦學的前提,是規範教育管理部門的管理。  (原標題:規範辦學教育部門手別伸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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